苏州市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苏州市慈善总会。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以扶贫济困助残为目的的民间非营利性慈善性质的社会团体组织,是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宗旨:帮贫济困、救灾救难、助残扶弱,弘扬人道主义,促进市区社会慈善福利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而成立。本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接受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接受有关职能部门、新闻舆论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接受海内外社会各界的慈善捐赠,根据慈善总会的宗旨,举办和资助各项社会慈善福利事业,协助政府制定本市区社会慈善福利事业的发展规划。
第六条 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开展慈善助困活动,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为残疾人、鳏寡孤独和处境困难儿童等社会特殊群体中生活有特殊困难者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资助本市区慈善设施的兴办和改造,发展社会慈善福利事业。
第七条 按照捐赠慈善资金者的捐赠意愿,实施各项慈善活动。
第八条 加强同海内外慈善组织的交往和合作,为海外在苏州市区投资慈善设施者提供咨询服务。
第九条 筹集、使用、管理本会基金。
第三章 基 金
第十条 基金来源:⑴政府拨款;⑵社会各界的捐赠;⑶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友好团体组织、个人的捐赠;⑷本市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个人的捐赠;⑸本会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 基金用途:⑴主要用于从事各项慈善性帮困济贫项目,救助突发性灾难造成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资助本市区的社会慈善福利事业设施的兴建和更新改造,组织各种类型的慈善活动;⑵奖励慈善事业的重大贡献者;⑶支付总会日常开支的经费。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⑴总会设立独立的会计制度,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本会的财务收支定期接受审计,并向捐赠者和社会各界公布审计结果;⑵制定具体的基金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
第四章 机 构
第十三条 总会的领导机构为理事会,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理事会由苏州市有关部门、市区内外热心于社会慈善福利事业的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的组成人员由集体讨论决定增补。一次性捐赠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境内企事业单位代表和个人可担任理事;一次性捐赠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境内企事业单位代表和个人及一如既往热心支持市区慈善福利事业有一定贡献的企事业单位的代表和个人可担任常务理事;热心于社会慈善福利事业和捐赠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和国外人士,可受聘为总会的名誉理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主要任务是选举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根据工作需要增补或减免理事,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讨论和确定本会社会慈善福利事业发展方针、规划和年度预算,听取和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及任务等。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例会,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可召开临时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和处理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设立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一人。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十七条 本会全面工作由会长主持,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主持本会日常工作,负责承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和会长交办的任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总会如遇特殊情况难以维持正常工作而需终止活动时,由理事会决定终止或根据有关法律、法令宣布终止。
第十九条 本会地址:苏州市体育场路4号。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属理事会。